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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登记申请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办理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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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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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法人股东带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的纳税证明去工商局现场交资料,等街道审查通知通过之后再重新在官网上提交资料,然后才通过申请——申请通过之后带旧的执照正副本去工商局现场取号换执照。
 
工商变更好后还要做税务变更备案,
 
同区变更,带新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税务备案表(盖公章)、变更通知书(盖公章),预约去所属税务局做便跟变更备案,
 
第二种跨区变更就比较麻烦,需要做税务迁入迁出,
 
需要的资料:变更通知书、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之一、税控盘、剩下所有的空白发票、购票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账号及密码。
 
流程:在原税务局报完当月的税——办理迁出手续——缴销空白发票——注销税盘——在新税务局发行税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通过,一种是被核查)——办理迁入手续——完成
 
注:如在去新税务局发行税盘时被核查 
 
——需要先填写《一般纳税人信息采集表》——等通知拿回执7-10个工作日左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通过,一种是要求额外提供其他资料)
 
需要提供的资料可能包含:红本租赁合同、近三个月水电费发票、近一年的账本、法人本人到场、经办人必须要有会计证并复印件留底等(具体明细以回执上的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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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登记申请
 
1、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3、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公司(在日韩称“会社”)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中华民国依现行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第25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现行民法通则36条,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根据现行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一)发布公告。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1.企业发布公告的要求。企业发布公告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2.企业发布公告的途径。企业应当在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公告。
 
3.企业发布公告的内容。企业在线填报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同时上传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企业发布公告的期限。公告期为45日,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公告期不中断。
 
5.对已发布公告企业的登记限制。企业一旦在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6.企业主动撤销公告。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可主动在公示系统撤销公告。企业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
 
(二)信息推送。省工商局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之间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的推送与反馈(广州、深圳除外),其他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获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
 
省工商局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到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并分发到省级以下单位。
 
(三)提出异议。公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四)申请登记。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视为自行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不能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受理与决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3.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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